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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人事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1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04]40号)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市直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有效地推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暂行办法》第三条“招聘对象和要求”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 所有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含逆、顺向调动)一律实行聘用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凭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原《暂行办法》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自选失效。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人事局 2004年12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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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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