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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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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播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够参与相关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播音员与二级播音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三级播音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二) 二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2)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3)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三级播音员工作满二年以上; (4)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三级播音员工作满四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条件 省级台为一级甲等,市、县级台为一级乙等。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 具有完成一般性播音(主持)工作的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播音(主持)问题; (三) 能够完成一般性播音(主持)业务报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 二、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业: (一) 在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 参与二次县级以上获奖的播音(主持)作品,为集体获奖之一; (三) 承担过较大题材、较典型等节目的直播(主持)任务; (四) 参加县级以上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竞赛,并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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