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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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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律师专业初级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并应用于律师实务;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及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业绩;有一定的办案能力和能够辅助高一级律师办理刑、民(经)等案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挂编在省内人才交流中心和设区市、县(市、区)国办的律师事务所中的专职律师(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按律师职业资格规定,已通过当年度的执业注册。 (二) 任现职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延期2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1年(含)以上。 (三) 具有法律大专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3年(含)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业务水平条件 (一)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 在地、市级以上刊物、杂志上独立发表1篇(含)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含)以上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每年平均办理了刑、民(经)案件10件(含)以上,并达到一定质量要求的案件; (二) 每年办理了1件有重大影响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案件; (三) 累计担任了3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办理了2件(含)以上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认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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