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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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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助理翻译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外语基础知识和良好的中文表达能力,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在一般性现场口译中,能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配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职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职前,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申报: (一) 年度考核或见习期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见习期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外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双学位者; (二) 获得外语专业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者; (三) 外语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翻译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任职前,须担任过现场口译或笔译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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