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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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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审定标准 三级教练必须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内容和方法,能够基本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职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职前,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申报: (一) 年度考核或见习期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见习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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