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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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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音乐创作的基础理论;基本掌握音乐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承担一般作品的创作并取得一定的创作成果;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阐述,发表本专业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作曲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分配的作曲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作曲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作曲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联合创作并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与创作并发表且在校内演出音乐作品1部以上。 (二) 指导学生创作并发表且在校内演出音乐作品2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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