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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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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本学科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或实验工作。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教育发展趋势,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等工作,业绩较显著。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上岗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从事教学、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在实验等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校助理教师、高校助理实验师,高职助理教师、高职助理实验师,中专助理讲师、中专助理实验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硕士学位; (二)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或实验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三)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或实验工作三年以上; (四) 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工作五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教学、实验等工作。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实验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实验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学或实验总结的撰写工作。申报高校助理教师、高职助理教师应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含在内刊、增刊上发表);申报中专助理讲师、高校、高职、中专助理实验师,应完成一篇以上教学或实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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