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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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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美术(摄影)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美术(摄影)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完成美术(摄影)作品的创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摄影)创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美术(摄影)创作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独立创作一定数量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报刊上发表;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美术(摄影)创作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美术(摄影)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美术(摄影)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美术(摄影)作品展览1次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校内展出1幅以上。 (二) 指导学生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校内展出2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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