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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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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演奏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演奏技巧,有一定的演奏能力,在指挥的启发下,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并取得一定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演奏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演奏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演奏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演奏、伴奏的剧(节)目获得县级表演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指导学生参与演奏、伴奏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二) 指导学生参与演奏、伴奏校内演出的作品1部并获院校级专业表演三等奖以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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