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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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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基本掌握文艺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初步掌握文学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文联、作协所属的创作组、创作室、创作研究室、文学院等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专职或兼职从事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3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5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基本掌握文艺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 (二) 初步掌握文学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有一定的艺术质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在设区市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文学作品3万字以上,或发表、出版文学理论、评论文章1.5万字以上。 二、有作品在省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 三、作品在设区市以上作协组织的常规性文学评奖活动中获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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