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事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推选全员聘用制、扩大人事代理制、试行职员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建立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机制,对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严格实行招聘职位、招聘人数、任职条件、考试报名、考试考核办法、考试范围、考试成绩、招收结果等“八个公开”,提高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把好人员的进口关,努力提高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一律要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的任职条件要求进行。 三、招聘对象和要求 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调入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外、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并对新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人员代理。招聘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岗敬业精神;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现实表现好;3、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4、具备所报考单位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5、用人单位或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程序 (一)编报招聘计划 市直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工作人员,要编报招聘计划,并填报《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表》,于上年度12月底或当年6月份前报市人事局汇兑。 招聘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聘人数; 2、拟招聘职位(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要求。 (二)公布计划和报名 1、公布计划 市人事局在考试前一个月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职位,人数、任职条件、考试范围、考试考核办法以及报名 的时间和地点,并组织报名。 2、资格审查 报考者要填写《宜春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由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初审,经市人事局复审后,向符合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一般3:1以上,如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或削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3、考试的组织实施 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暂定每年组织一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面试主要测试与招考职位相关的专业和业务知识。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式和简化考试程序:(1)因岗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因岗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体检与考核 1、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和全面考核 2、对体检、考核对象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比例确定; 3、体检项目及合格标准可根据具体职位特点和要求确定.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并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集资递补; 4、体检、考核工作由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四)公示与聘任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提出各职位拟招聘人选,在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较在异议后,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或派遣手续,履行聘任手续,并到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一)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六、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暂行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研究解决。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