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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6、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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