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4、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5、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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